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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Teaching Assistant):楊雅涵(Yang, Ya-Han)、許依凡(Hsu, I-Fan)

2012年2月24日 星期五

一〇〇學年度第二學期《人權與民主》分組報告時程(一34)


Dear all

大家好,我是人權與民主的學姐雅涵,以下為各位分組報告的時程。

其中因為報告人數的關係,遊戲規則有點改變,每週皆有一位同學擔任法官,待正方與反方同學辯論結束後,請法官裁定判決,並詳細說明判決的理由,如同法官一般。還有些同學比較辛苦,要負責報告兩次,當然不會讓各位平白無故的付出勞力,我會給這些同學一些優惠。麻煩各位照著分配的立場進行論證,有些題目上有標記特別的立場,也請大家站在同一角度思考問題。

另外,這學期老師很大方的給我40%的比重,要得到這些分數也是要付出一些努力,所以除了大家部落格更新的內容,也可以在部落格中向我提問,不管是報告的方式、處理問題的邏輯、架構都可以提出來討論,待各位更新部落格後,麻煩各寫信通知我一聲,我會在各位的空間裡跟各位討論。

其實沒有很麻煩,只要讓我看到各位有努力在思考問題即可,態度很重要!我人很好的!所以如果在課堂上,有機會發表意見的話,請大家踴躍發言啦,我也會不吝嗇提供各位獎勵。還有,這個《人權與民主》的部落格也會不定時放上一些提問與討論,也麻煩各位共襄盛舉。

最後,如果還有任何問題麻煩請跟我聯絡,大致上與上學期差不多。

祝各位報告順利!


楊雅涵
sherry24129@hotmail.com
0934-180246




日期
報告題目
組員分配
3/19
「試管嬰兒有權知道親生(基因)父母的身分,這項權利高於精卵捐贈者的隱私權。」
請參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7號解釋文的見解,並請正方假定自己是基因父母,反方則假定自己就是試管嬰兒。
法官:錢嘉宏
正方:陳睿華、張庭瑋
反方:柯 羽、郭乃瑄

3/26
「性侵害罪之累犯應以去勢作為防止犯罪的手段,否則光是自由刑或心理輔導不足以遏止這類罪行。」
本題以化學去勢為限,請多參考國外制度,請舉證說明去勢能否防止性侵害,或只是一項殘忍的懲罰,根本無關犯罪防治。
法官:羅筠婷
正方:陳筱涵、劉蕙瑄
反方:吳杰欣、許嘉俊
4/2
學術交流週放假

4/9
期中考

4/16
「身體是自己的,如何處理自己的身體,他人不應干涉。因此,租借子宮,助人懷孕,無論是否收取報酬,只要出於自願,法律不應禁止」
請參考〈人工生殖法〉之規定,並論說代理孕母是將女性身體物化和商品化的惡質做法的合理性或相反。
法官:蔡佳珉
正方:葉曉琳、莊凱鈞
反方:張維芸、王怡心

4/23
「既然擁有子女是一項基本人權,人工生殖應擴及任何想要且願意養育子女的成年人,包括同志與未婚者,而不應限於具婚姻關係之異性戀者。」
請先論說擁有子女是否為一項基本人權,本題不涉及領養。請反方假定自己就是同志或未婚者。
法官:郭琬怡
正方:黃于芬、陳琮宇
反方:林之敏、高澤涵

4/30
「抽煙害人害己,不僅應當在兩人以上共處的任何場所全面禁煙,以周延保護非吸煙者,更應對抽煙者徵收較高的健保費用。」
請參考衛生署、董氏基金會關於「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導和〈煙害防治法〉,並就抽煙對健康與他人的傷害,提出具體的醫學見解,另須就抽煙是否為一項人權,進行議論。
法官:鐘子晴
正方:吳維雯
反方:李郁婷、陳韋均

Special:馬妲艾

5/7
「肥胖者的健康風險遠高於體重正常者,應對肥胖者收取較高的健保費用,並強制接受減重輔導,拒絕減重者,不許加入全民健保。」
請參考衛生署和台北市衛生局對肥胖肥治的宣導,並對肥胖可能造成的疾病,提出具體的醫學見解。另須就維持肥胖是否為一項不容侵犯的人格權,即法律和制度對肥胖者的另眼看待,是否為一項歧視,進行議論。
法官:林冠儒
正方:白孟平、鄭晉暘
反方:賴縉林、吳芳瑜
5/14
「為減緩全球暖化,避免資源浪費,保持身體健康,建立正確的飲食與消費習慣,我國應禁止開設『吃到飽』餐廳。」
請設法了解「吃到飽」餐廳的設立與流行原因及一般消費者的心態,另嘗試建立或反駁浪費食物與這類餐廳的因果或相關性。
法官:陳愷翊
正方:吳孟橋、周樂怡
反方:顏伶安、巫柏均

5/21
「經醫學判定為重度智障或患遺傳性疾病的患者,由於無力自營生活,實不應生育子女,加重社會負擔。因此,應由國家全面強迫結紮,並接受終生照護。」
從目前我國對重度智障與遺傳性疾病患者的具體照護和經費,衡量「社會負擔」應否作為強制結紮的理由,並抒發己見。
法官:陳冠宇
正方:曾曼寧、陳子謙
、馬睿壯
反方:葉芷淇、利佩容

5/28
「死刑絕不可廢,因為罪罰應當相符,殺人者應當被處死,而且死刑有助於減低犯罪率。終身監禁則浪費納稅人金錢,而且對犯罪人相當不人道,反而是一種更為殘暴的處罰。」
請闡明刑罰的目的何在,進而針對死刑之判決與執行和降低犯罪率之相關或不相關,進行論說。若採行「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作為死刑的替代,請估算出供養一位受刑人餘生的可能花費,並論說何以這項支出是值得的且應該的,更優於死刑制度或相反。
法官:吳杰欣、許嘉俊
正方:柯律安、洪毓翎
反方:李郁婷、陳韋君

6/4
人身安全與私人財產之維護高於隱私權。監視器乃維護治安與人身安全所不可或缺的設備,設置於公共場所的監視器並無侵犯隱私權之虞,政府可依治安需要,逕行裝設,無需徵得居民同意。

記得界定「社會治安」的內涵及估量標準,並處理隱私權是否高於社會治安的爭論。
法官:楊里崎
正方:張維芸、王怡心
反方:林之敏、高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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